「六法全書」意思是什麼?六法全書造句有哪些?六法全書的解釋、用法、例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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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全書的意思
釋意 | 一本包含憲法、民法、民事訴訟法、刑法、刑事訴訟法、商事法及行政法等重要法律全文的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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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全書的用法、造句
用法、例句 | [例]六法全書是法律系同學必備的要典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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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全書的注音
六法全書的漢語拼音
六法全書的筆畫
以上資料來於教育部國語辭典簡編本
六法全書造句、例句
- 違反刑法者依法應負刑事責任。
- 刑法規定了各種犯罪行為的懲罰措施。
- 警察有權掌握刑事調查的權力。
- 被判有罪者有權上訴或提出申訴。
- 刑事處理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程序正義。
- 懲罰必須與罪行相符,不得過當或不足。
- 證人的證言對於刑事審判具有重大的影響。
- 被害人對於犯罪行為有權提出損害賠償請求。
- 犯罪行為的證據必須經過合法的收集和認定。
- 刑法是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人民幸福的重要法律。
「六法全書」的維基百科解釋
六法全書是現時中華民國、韓國(육법/六法)及日本(六法/ろっぽう)對常用法律工具書普遍採用的名稱。因其內容包含常用的六類法律,故謂「六法全書」。最早由日本明治時代學者箕作麟祥根據歐美法律提出「六法」這個概念,然後傳到東亞各國。亦稱《六法大全》,是國民政府主要法規滙編,仿效資本主義國家法律體系,由憲法、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等六部輯成。1949年2月,中國共產黨在其控制的土地上廢除了六法典。
當然,書中所收錄的法律通常並不止這六法,只是這六法比較常用,和一般人的日常生活比較有廣大密切的關係,所以當地所使用的法律全集都被稱為「六法全書」。但所謂「六法」,有不同的說法,以下是幾種常見的說法:
中華民國(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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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韓民國(南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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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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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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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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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憲法(1946)
- 民法(含商事法)(1929)
- 刑法(1935)
- 民事訴訟法及相關法(1930)
- 刑事訴訟法及相關法(1928)
- 行政法及行政訴訟法相關法(1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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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憲法(1948)
- 民法(1958)
- 刑法(1953)
- 商法(1962)
- 民事訴訟法(1954)
- 刑事訴訟法(1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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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憲法(1946)
- 民法(1896)
- 刑法(1907)
- 商法(1899)
- 民事訴訟法(1996)
- 刑事訴訟法(1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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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法
- 民事法
- 刑事法
- 社會法
- 產業法
- 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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儘管六法在受日本法律影響很大的中華民國(台灣)及韓國也以同樣的意義使用,但台灣採用民商合一的原則,將商法等同的內容納入民法。
以上資料來自維基百科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