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審團」意思是什麼?陪審團造句有哪些?陪審團的解釋、用法、例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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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審團的意思
釋意 | 歐美司法制度,在審判前臨時由不特定公民所組成的義務團體,以參與審判,稱為「陪審團」。其中成員的人數因每個國家的規定而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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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審團的用法、造句
陪審團的注音
陪審團的漢語拼音
陪審團的筆畫
以上資料來於教育部國語辭典簡編本
陪審團造句、例句
- 陪審團認為被告罪證不足,最終作出無罪判決。
- 陪審團商討了多天,最後判定被告有罪。
- 法官要求陪審團重新審理案件,以保障公正。
- 陪審團成員必須仔細審慎,判決不可任意。
- 這位陪審團成員表現不佳,被法官開除。
- 陪審團的決定對案件結果有關鍵影響。
- 陪審團主席應負責帶領成員進行討論。
- 被告向陪審團說明自己的行為並力辯無罪。
- 陪審團必須在法庭上聽取證詞及證據。
- 陪審團須對被告行為進行公正判斷。
「陪審團」的維基百科解釋
陪審團(英語:jury)為法院中,用以判定事實或被告是否有罪(視乎各地法律而定)的平民團體。陪審團的歷史根源可追溯到歐洲古代的日耳曼民族部落習俗,並隨著中世紀盎格魯-撒克遜人(日耳曼人的一支)的遷徙而將此習俗帶入今日的不列顛地區。現代形式的陪審團則起源於12世紀中,英格蘭國王亨利二世的時候,當時即以犯罪地的行政區與村落的6至12人為代表來審判犯人。
一般提到陪審團,人們想到這是英美法系(亦稱普通法系、海洋法系)國家或地區的特色,例如英國、美國、加拿大、澳洲、紐西蘭、印度、香港等。但其實目前採用陪審團制度的已遠不只上述國家,例如英國的鄰國愛爾蘭,歐陸的比利時、西班牙,北歐的挪威、瑞典、南美的巴西。
當代史上,德國於1848年至1924年曾使用陪審團制度,1924年起改成持續至今的平民參審。日本於1928年至1943年也採用此制度,廢止後恢復僅由職業法官審判的制度,直到2009年引進與德國平民參審類似的裁判員制度。法國的用語Cour d'assises和義大利的用語Corte d'Assise雖也稱為陪審,但其實是類似德、日,由平民與職業法官共同判決的參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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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