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役」意思是什麼?拘役造句有哪些?拘役的解釋、用法、例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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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役的意思
釋意 | 指刑法上短期剝奪受刑人身體自由的刑罰。期限原則上為一日以上,二個月以下,但遇有加重刑責時得加至四個月。又依監獄行刑法規定,處以拘役的受刑人應於監獄內劃分的專置區域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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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役的用法、造句
用法、例句 | [例]他因犯公然侮辱罪,被判拘役二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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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役的注音
拘役的漢語拼音
拘役的筆畫
以上資料來於教育部國語辭典簡編本
拘役造句、例句
- 因為他酒醉駕車造成事故,他被判處拘役10個月。
- 這位年輕人因涉嫌偷竊而被判處拘役6個月。
- 他因為在公共場所大喊大叫,被判處拘役7天。
- 這位教師因為打一位學生而被判處拘役3個月。
- 因為酒後搗蛋,他被判處拘役15天。
- 這位年輕人因為販賣毒品而被判處拘役5年。
- 他因涉嫌詐欺而被判處拘役1年。
- 這位打架的人因傷害他人而被判處拘役4個月。
- 因為經常鬧事,他被判處拘役20天。
- 這位人士因違反法律而被判處拘役2個月。
「拘役」的維基百科解釋
拘役在中華民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中,是比有期徒刑期間短、用來處罰情節輕微的犯罪的自由刑,在台海兩岸都不同於行政罰的拘留。
中華民國[編輯]
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33條,拘役是主刑的一種,期間是1日以上、60日未滿;但遇有加重時,得加至120日。《中華民國刑法》對於拘役的其他重要規定有:
- 第35條 (主刑之重輕標準):拘役比死刑及監禁輕,比罰金重。
- 第41條 (易科罰金):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易科罰金。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 2006年之前,易科罰金是以新臺幣300元至900元折算一日。2006年7月1日施行最新版刑法時,改成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一日。詳情見罰金#中華民國刑法第四十一條易科罰金及第四十二條易服勞役折算率的沿革。
- 第43條 (易以訓誡):受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犯罪動機在公益或道義上顯可宥恕者,得易以訓誡。
- 第46條 (羈押日數之折抵):裁判確定前羈押之日數,以一日抵有期徒刑或拘役一日。
- 第51條 (數罪併罰之方法):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4個月(2006年7月1日起改成不得逾120日)。
- 第68條 (拘役之加減例):拘役加減者,僅加減其最高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編輯]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拘役也是一種短期自由刑。期限為一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併罰時最高不能超過1年。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1日折抵刑期1日。執行機關為公安機關。犯罪人每月可以回家1-2日;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實際上,由於拘役的期限短,一般都是在判決前羈押的看守所內完成刑期。另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應判處拘役的犯罪嫌疑人是不能被批准逮捕的,一般是在刑事拘留期間直接提請公訴;或者對應判處拘役的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如果法院刑事審判對取保候審狀態的被告人判決拘役,則直接收監執行。
參見[編輯]
中華民國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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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刑 |
死刑 - 無期徒刑 - 有期徒刑 - 拘役 - 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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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刑 |
褫奪公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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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收 |
沒收 - 追徵 - 追繳 - 抵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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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刑 |
易科罰金 - 易服社會勞動 - 易服勞役 - 易以訓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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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三十三、三十四、四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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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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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刑 |
管制 · 拘役 · 有期徒刑(緩期執行) · 無期徒刑 · 死刑(立即執行 · 緩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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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刑 |
罰金 · 剝奪政治權利 · 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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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三和三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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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