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地正法」意思是什麼?就地正法造句有哪些?就地正法的解釋、用法、例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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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地正法的意思
就地正法的用法、造句
就地正法的注音
就地正法的漢語拼音
就地正法的筆畫
以上資料來於教育部國語辭典簡編本
就地正法造句、例句
- 他堅持就地正法,不受任何其他人的影響。
- 雖然外界很嘈雜,但她仍然能夠就地正法,不受干擾。
- 在這個廣袤的世界上,大自然就是最好的榜樣,我們應該就地正法。
- 這家公司秉持就地正法的精神,從來不進行不道德的操作。
- 我們需要學會就地正法,自立自強,才能真正獨立自主。
- 他認為在解決問題時應該以就地正法為主,而不是從外面尋找答案。
- 在生活中,我們總是恰恰相反地做事,我們需要好好學習就地正法。
- 這部電影講述的是一個人如何在困境中就地正法,找到出路。
- 他的任務是在這個偏遠的地區推廣就地正法的理念。
- 如果你能夠就地正法,跳出框架,那麼你會發現世界與眾不同。
「就地正法」的維基百科解釋
就地正法,是清代的特殊死刑制度,在太平天國戰爭後大規模推行。清代高度中央集權,各地方死刑案件司法終裁權力都集中在皇帝手中,由於政府尊重人命,一般需要先將死刑案件交由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三司會審,後由皇帝批准方可執行。太平天國戰爭爆發後,地方匪盜數不勝數,死刑案件與日俱增,死刑覆核制度不僅遷延日久,而且耗費清政府大量資源用於押運犯人,因此清廷允許地方長官不必拘泥成例,可以以「就地正法」的名義快速鎮壓民變,從而有利維護清政府的統治。隨著清末局勢日漸穩定,朝廷與封疆大吏之間就「就地正法」存廢長期衝突,並一直持續至宣統退位。
歷史[編輯]
《清史稿·刑法志》認為,「惟就地正法一項,始咸豐三年……迄未之能革」,這一觀點亦多見於晚清官員奏章,北京大學李貴連教授也在北大圖書館館藏《刑部奏章》中找到咸豐三年三月十三日上諭證明此說,邱遠猷在中國第一檔案館出版的太平天國史料中發現1851年廣西地方即有就地正法案例,日本學者鈴木系光則在清代中葉台灣史料中發現當地請求就地正法的案例,而中國人民大學清史研究所的張世明則在雍正朝《平台紀略》中發掘就地正法史料,可見就地正法制度在清代由來已久。
道光年間,就地正法開始普及,清政府在台灣、甘肅青海、直隸(河北)等地區頻繁以「就地正法」鎮壓民變。道光二十八年(1848年),林則徐在雲南迤西鎮壓民變時,向朝廷具陳押解審問耗資耗時,且雲南一帶匪盜黨羽眾多、聚集劫囚,請求朝廷允許地方督撫就地正法,刑部則回復特許其在五年內遇案件黨羽眾多可就地正法。
隨著清代國力和對基層社會控制力消退,匪盜四起、社會治安日益惡化。同時,清代地方財政難以承擔罪犯押解的費用,乃至於地方官員諱言緝盜,加重社會治安惡化。於是諸如曾國藩等封疆大吏再度請求依照林則徐之制緝捕罪犯。光緒十一年(1885年)十二月,為配合地方進行清鄉。兩廣總督張之洞和廣東巡撫倪文蔚以廣東「土匪、會匪、游勇、鹽梟、斗匪、洋盜七種合而為一」,「其情節實與尋常盜賊迥異」為由,奏准在廣東恢復就地正法。此後,廣東清鄉沿用就地正法政策。負責清鄉的官員即可審理、處決匪犯。宣統元年(1909年),廣東諮議局討論「停止就地正法」案。議員提出「非有就地正法,即無以清鄉」,使議案未獲通過。1907年的報紙提及:「(駐紮南海縣的)江浦行營自前年冬再行開辦之後,先後審明正法盜犯已二十餘批,每批動輒三四十名,合計已千餘名」。香港《華字日報》、1916年的文章,「晚清之末,營務處歲殺幾千人。」陳炯明稱惠州府知府陳兆棠清鄉時,「殺三千餘人」。
參考資料[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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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1.1 1.2 張世明. 清末就地正法制度研究(上). 政法論叢. 2012,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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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2.1 何文平. 《清末广东的盗匪问题与政府清乡——从社会治理看清朝统治的末势》. 中山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 (廣東省廣州市: 中山大學). 2008, (2018年1期): 92—101. ISSN 1000-9639 (簡體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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