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意思是什麼?遺囑造句有哪些?遺囑的解釋、用法、例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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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的意思

釋意1.人在臨終前所遺留的言辭。
2.人在生前預先處置死後的財產及一切事務而擬撰的文書。

遺囑的用法、造句

用法、例句[例]國父遺囑
[例]依照父親的遺囑,財產的三分之一將捐給聾啞學校以為辦學基金。

遺囑的注音

注音(1)ㄧˊ ㄓㄨˇ

遺囑的漢語拼音

漢語拼音(1)yí zhǔ

遺囑的筆畫

筆畫yí zhǔ
拆解字詞>>
以上資料來於教育部國語辭典簡編本

遺囑造句、例句

  1. 遺囑是指一個人去世時留下的財產分配計劃。
  2. 遺囑可記明遺產、財物、財產及其分配人的身分。
  3. 請在撰寫遺囑時,建議先諮詢專業律師的意見。
  4. 寫好遺囑可以避免日後家人產生糾紛和糾紛。
  5. 遺囑可表明善意,也是分配遺產的一種方式。
  6. 若沒有遺囑,財產分配將按照法律程序進行。
  7. 遺囑可以改變遺產分配的規則。
  8. 父母生前撰寫好遺囑,可避免子女之間的戰爭。
  9. 留下遺囑可以確保您的遺產遵從您的意願。
  10. 曾有名人遺囑寫下「我得到了他人的愛」,讓人深思。

「遺囑」的維基百科解釋

遺囑是被繼承人在生前所為,死亡時發生效力的無相對人之單獨行為。一般而言,遺囑在繼承財產的方面上,其可能的內容包含了指定應繼分、遺贈和特留分等事項。

遺囑必須是具備遺囑能力之人所為,符合法定要式者,才是一個在法律上有效的遺囑。得為遺囑的能力稱為遺囑能力,比如根據中華民國民法第1186條的規定,16歲以上且未受監護宣告之人才能為遺囑。

民法第1189條規定法定遺囑形式有下列5種:自書遺囑、公證遺囑、代筆遺囑、密封遺囑、口授遺囑。其中自書、公證、代筆及密封遺囑,為普通之作成遺囑之法定方式;但口授遺囑,依民法第1195條規定,須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才可以為之。

所有前述遺囑的作成方式中,只有自書遺囑不需要見證人,可自行為之。其他四種皆需有合格的人擔任見證人,遺囑才會符合法定的要件。見證人的資格,民法第1198條以負面表列方式,說明,不得為遺囑見證人的狀況:

  1. 未成年人。
  2.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
  3. 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4. 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5. 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

民法第1212條 遺囑保管人知有繼承開始之事實時,應即將遺囑交付遺囑執行人,並以適當方法通知已知之繼承人。如欲避免遺囑被故意破毀,可交由信任的遺囑保管人妥善保管。

在香港,遺囑的訂立需要有至少兩位非受益人(法人)擔任見證人,遺囑才具有法律效力。一般而言,這兩位見證人的其中一位會由協助訂立遺囑的律師樓合夥人擔任,而另一人則由前述律師所邀請的同業(一般由鄰近律師樓的合夥人,但不能採用同一律師樓的其他合夥人)擔任。

註釋[編輯]

  1. ^ 所謂的「遺囑能力」是指何人有資格撰寫遺囑,在法律上通常以年齡為標準。
  2. ^ 「法定要式」是指法律為求某種特定的目的,通常是為了審慎的原因,制定了某些既定的格式以供遵循,如果欠缺所要求的格式時,該法律行為無效。

參考文獻[編輯]

  1. ^ 孫秀華. 遺囑應該交給誰保管. 大紀元. 2015-08-22 [2018-06-0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3-22). 

參見[編輯]

  • 平安紙
  • 見證人
  • 不恰當的影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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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