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意思是什麼?遺囑造句有哪些?遺囑的解釋、用法、例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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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的意思
釋意 | 1.人在臨終前所遺留的言辭。 2.人在生前預先處置死後的財產及一切事務而擬撰的文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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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的用法、造句
[例]國父遺囑 [例]依照父親的遺囑,財產的三分之一將捐給聾啞學校以為辦學基金。 |
遺囑的注音
注音 | (1)ㄧˊ ㄓㄨ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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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的漢語拼音
漢語拼音 | (1)yí zh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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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的筆畫
筆畫 | yí zh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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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的拆解字詞
拆解字詞 | >遺>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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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造句、例句
- 遺囑是指一個人去世時留下的財產分配計劃。
- 遺囑可記明遺產、財物、財產及其分配人的身分。
- 請在撰寫遺囑時,建議先諮詢專業律師的意見。
- 寫好遺囑可以避免日後家人產生糾紛和糾紛。
- 遺囑可表明善意,也是分配遺產的一種方式。
- 若沒有遺囑,財產分配將按照法律程序進行。
- 遺囑可以改變遺產分配的規則。
- 父母生前撰寫好遺囑,可避免子女之間的戰爭。
- 留下遺囑可以確保您的遺產遵從您的意願。
- 曾有名人遺囑寫下「我得到了他人的愛」,讓人深思。
「遺囑」的維基百科解釋
遺囑是被繼承人在生前所為,死亡時發生效力的無相對人之單獨行為。一般而言,遺囑在繼承財產的方面上,其可能的內容包含了指定應繼分、遺贈和特留分等事項。
維基文庫中相關的原始文獻:民法 (中華民國) |
遺囑必須是具備遺囑能力之人所為,符合法定要式者,才是一個在法律上有效的遺囑。得為遺囑的能力稱為遺囑能力,比如根據中華民國民法第1186條的規定,16歲以上且未受監護宣告之人才能為遺囑。
民法第1189條規定法定遺囑形式有下列5種:自書遺囑、公證遺囑、代筆遺囑、密封遺囑、口授遺囑。其中自書、公證、代筆及密封遺囑,為普通之作成遺囑之法定方式;但口授遺囑,依民法第1195條規定,須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才可以為之。
所有前述遺囑的作成方式中,只有自書遺囑不需要見證人,可自行為之。其他四種皆需有合格的人擔任見證人,遺囑才會符合法定的要件。見證人的資格,民法第1198條以負面表列方式,說明,不得為遺囑見證人的狀況:
- 未成年人。
-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
- 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 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 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
民法第1212條 遺囑保管人知有繼承開始之事實時,應即將遺囑交付遺囑執行人,並以適當方法通知已知之繼承人。如欲避免遺囑被故意破毀,可交由信任的遺囑保管人妥善保管。
在香港,遺囑的訂立需要有至少兩位非受益人(法人)擔任見證人,遺囑才具有法律效力。一般而言,這兩位見證人的其中一位會由協助訂立遺囑的律師樓合夥人擔任,而另一人則由前述律師所邀請的同業(一般由鄰近律師樓的合夥人,但不能採用同一律師樓的其他合夥人)擔任。
註釋[編輯]
- ^ 所謂的「遺囑能力」是指何人有資格撰寫遺囑,在法律上通常以年齡為標準。
- ^ 「法定要式」是指法律為求某種特定的目的,通常是為了審慎的原因,制定了某些既定的格式以供遵循,如果欠缺所要求的格式時,該法律行為無效。
參考文獻[編輯]
- ^ 孫秀華. 遺囑應該交給誰保管. 大紀元. 2015-08-22 [2018-06-0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3-22).
參見[編輯]
- 平安紙
- 見證人
- 不恰當的影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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