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犯」意思是什麼?戰犯造句有哪些?戰犯的解釋、用法、例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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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犯的意思

釋意在戰爭中因犯下嚴重罪行而接受審判的人。包括違反國際法的軍事行動及其過程中的個人犯罪行為,如籌劃或發動侵略戰爭、殺害或虐待戰俘、滅絕種族等。

戰犯的用法、造句

用法、例句[例]二次大戰結束後在東京所開的軍事法庭,是歷史上規模最龐大的南京大屠殺戰犯審判之所。

戰犯的注音

注音(1)ㄓㄢˋ ㄈㄢˋ

戰犯的漢語拼音

漢語拼音(1)zhàn fàn

戰犯的筆畫

筆畫zhàn fà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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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資料來於教育部國語辭典簡編本

戰犯造句、例句

  1. 這位戰犯犯下了無數的戰爭罪行,罪不容恕。
  2. 那位前線指揮官因為頻繁地艱苦命令,被認定為戰犯。
  3. 在戰爭中殘殺無辜者的行徑,真的是戰犯該有的行為嗎?
  4. 戰犯公然違反國際人權法,絕對不能寬恕。
  5. 只要有一名屠殺大量平民的軍官存在,就足以讓整個國家沉沒於戰犯的罪名。
  6. 那個從預謀策劃到執行殺人計畫的戰犯該受到嚴厲的懲罰。
  7. 在軍隊中,不論等級高低都不能有戰犯出現,否則牢獄之災就在眼前。
  8. 違背人性道德的可怕戰犯,終究會在法律的制裁下落入地獄。
  9. 那位敗戰的將領因戰爭罪而被認定為戰犯,這是無法逃避的事實。
  10. 對戰犯的手法在不斷改變,但我們對於將戰犯繩之以法的決心日益堅定。

「戰犯」的維基百科解釋

戰爭罪犯簡稱戰犯,指戰爭中戰敗國的高級指揮官或戰俘中,被認為應負起戰爭罪責的人。在戰敗之後,戰犯可能必須接受戰勝國為首組成的審判單位或其他國際組織,例如聯合國的戰犯法庭來審判,以負起戰爭的罪責受到處罰。

中華民國[編輯]

1946年10月15日中華民國《戰爭罪犯審判條例》制定35條,10月24日公布。該法第一條第一項:「戰爭罪犯之審判及處罰,除適用國際公法外,適用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無規定者,適用中華民國刑事法規之規定。同條第二項:「適用中華民國刑事法規時,不論犯罪者之身份,儘先適用特別法。」1947年7月3日修正第25條、32條,7月15日公布。1978年5月12日廢止35條,5月19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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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